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跃龙
91430503MA4R51981Q
2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青城国际7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6条,被执行人4条,失信被执行人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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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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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贵州瑞捷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买消防器材款项 67647.50 元,并自愿 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30 日 前支付 57647.50 元; 二、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若逾一期未向原告贵 州瑞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器材款,则被告湖南荣潇消防 器材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贵州瑞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器材款为 76671.50 元,且原告贵州瑞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就 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消防器材款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贵州瑞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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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2023〕黔0521民初439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022)浙0402民初7542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2022〕浙0402民初754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湖南三团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78 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550元,减半收取2 775元,由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2 725元,由原告原告湖南三团电器有限公司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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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冈市人民法院
2023-04-12
〔2022〕湘0581民初380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塘潮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06460.6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财务费用)。 2、被执行人王跃龙对上述被执行人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997元、诉讼费3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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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11-07
〔2022〕浙0481民初5248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黔0521执3898号
2023-11-01
(2023)黔0521民初4398号
大方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浙0402执2014号
2023-04-18
(2022)浙0402民初7542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湘0581执626号
2023-04-12
(2022)湘0581民初3804号
武冈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481执4276号
2022-11-07
(2022)浙0481民初5248号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6672
(2024)黔0521执恢350号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4-05-27
2
54633
(2024)川0724执1048号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3
128200
(2024)湘0105执3271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4
52827
(2024)鄂0116执613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邵大税许准字﹝2020﹞第(73)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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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099-12-31
邵阳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0581执6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81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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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2
--
(2023)浙0402执201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20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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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执427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42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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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4
其他
(2022)湘0581民初3804号
被告
原告:
湖南三团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278164
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湖南三团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781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被告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2725元,由原告原告湖南三团电器有限公司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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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邵阳市荣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3-10-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南龙爵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鄂0116民初8980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华欣益峰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581民初3804号
被告
原告:
湖南三团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2023-01-0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02民初7542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博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12-0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02民初7542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博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11-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1民初524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塘潮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荣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W某某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09-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