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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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942025
(2023)新71执1077号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8-01
2
29888380
(2023)新71执463号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4-17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执他6号
被执行人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人民法院(2021)新3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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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2
其他
(2021)新31执异69号
第三人
-
--
准许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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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1
3
其他
(2021)新31执2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新3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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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4
合同纠纷
(2020)新31民初51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626586.6
一、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13293.3元。 二、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081329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工程款利息。 如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330.39元(原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30.39元,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7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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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5
其他
(2020)最高法民再17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32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1民初1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L某某其、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L某某其、L某某已预交),退回L某某其、L某某46900元,由L某某其、L某某负担4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R某某已预交),由L某某其、L某某负担,对于多收取的上诉费100元,退还R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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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6
其他
(2019)新71民终58号
被上诉人
-
20590784
一、维持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8)新71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8)新71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13189元”为“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77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679.13元,由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679.13元,由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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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7
其他
(2019)最高法民申4330号
第三人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2019-12-12
8
其他
(2018)新7102民初115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813189
一、被告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13189元; 二、驳回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79.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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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新01民终1071号
上诉人
-
358382.23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莎车县城南新区换热站项目合同外工程量追加款261567.37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利息52313.47元”,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利息44466.45元〔261567.37×6%÷12个月×34个月(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0.14元(圣德公司已预交),圣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6015.20元,由圣德公司负担150.38元,莎车县住建局负担5864.82元,余款34.94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圣德公司。一审案件鉴定费3139元(圣德公司已预交),由圣德公司承担27.7元,莎车县住建局承担311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84元(莎车县住建局已预交),由莎车县住建局负担941.66元,圣德公司负担166.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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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04民初299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3880.84
一、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莎车县城南新区换热站项目合同外工程量追加款261567.37元; 二、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利息52313.47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0.14元,由于原告将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为6015.20元(原告已预交),依支持的诉讼请求计算,由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4.24元,被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5970.96元。鉴定费3139元,依鉴定价款占原告诉请价款的比例计算,由原告承担27.7元,被告承担3111.30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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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新3125行初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新3125民初74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3-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3125民初517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1-12-1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3125民初498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立德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1-12-02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31民初79号
被告
原告: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8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新3125民初3077号
被告
原告:
依斯马依力·居麦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爱志房地产开发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0-11-09
7
--
--
其他
-
最高人民法院
2020-07-08
8
合伙协议纠纷
(2020)最高法民再17号
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
2020-07-08
9
合伙协议纠纷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L某某,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最高人民法院
2020-07-08
10
其他行政管理
(2020)新3125行初4号
被告
原告:
托合提·吾守尔
被告: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0-06-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