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

正常 国家优质工程奖西北
侯学勇
12650100457632323F
170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8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0项;拟建项目36项;四库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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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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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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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裁判文书 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5执375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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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2
--
(2023)新0102民初554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
--
驳回原告S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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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3
合同纠纷
(2022)新0105民初5350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
被告: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3005.08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返还工程款93,005.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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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4
其他
(2021)新0104民初1553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70005.57
一、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32,335.17元;二、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误工费35,822.40元;三、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交通费224元;四、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344元;五、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辅助器具费280元;六、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T某某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的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T某某对被告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九、驳回原告T某某对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诉讼请求;十、驳回原告T某某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39.17元,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负担1,53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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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5
其他
(2021)新0102执1030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新0102执10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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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6
合同纠纷
(2022)新民申67号
被告
-
--
驳回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3-24
7
--
(2021)新01民终503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38.76元(忠泰公司已预交),由忠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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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8
--
(2021)新0109民初5270号
被告
原告: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
10000
准许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02.7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撤回本案起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2577.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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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9
--
(2021)新民申165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G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8-11
10
--
(2021)新0102执5963号
被执行人
-
15282218.9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G某某的存款、收入15282218.9元(其中本金15199618.9元,执行费82600元); 二、被执行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G某某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G某某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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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2021)新0104民初1553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鸟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7-01
2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2021)新0104民初1553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鸟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3-25
3
--
(2021)新01民终1607号
被告
被告: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民终38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09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民终38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09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民终38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12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01民初1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乌鲁木齐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2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01民初1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2
9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310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初15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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