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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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鄂11民终990号 | 被上诉人 | - | 2348444.21 | 一、维持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二、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209.16元;三、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8235.05元;
四、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三、四项内容,限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32.7元,由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由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43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2元,由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02元,由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29 |
2 | 合同纠纷 | (2017)鄂1126民初3437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 | 1300209.16 | 一、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209.16元;
三、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2.7元,由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80元,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2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9 |
3 | 合同纠纷 | (2017)鄂11民终1169号 | 被上诉人 | - | 2541588 |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2.7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9-18 |
4 | 合同纠纷 | (2016)鄂1126民初1491号 | 被告 | 原告: 蕲春县市政建安工程公司 被告: 蕲春县横车镇人民政府,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 | 2541588 | 驳回蕲春县市政建安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32.70元,由蕲春县市政建安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