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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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粤0705执359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1)粤0705执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6-26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粤0705民初5087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30562.5 |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30562.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85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82.0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283.77元,原告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元。原告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9.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C某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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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0705民初5087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