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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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141010000006094896 | 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销售: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气机械。(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及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更多 | 2017-09-26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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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9民终1365号 | 上诉人 | - | 49659 |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
二、濮阳大化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659元及利息(利息以49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南豫能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20元,由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濮阳大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濮阳大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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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9民终136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豫能化工有限公司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9民终136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豫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豫能化工有限公司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