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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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921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 111270.64 | 一、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5372.22元;
二、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至2018年7月11日的利息人民币279.5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46.70元;
三、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贷款本金人民币5537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若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川B2XXXX”的车辆与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五、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8.50元,由被告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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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3)川0703民初195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绵阳金科鑫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
2 | 其他 | (2021)川0703民初9613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亿达创智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921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软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