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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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和民二初字第0917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告: 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铁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网宽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益船务有限公司,上海生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秉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亿光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埃森博格管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鼎诚鑫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楚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智远大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穿越部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乾承众合(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品乐汇科技有限公司,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瑞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昊欣盛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武汉谷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斯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共创今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次元模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3203255.24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租金共计6056847.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1345457.5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857797.74元并支付2015年8月14日至涉案房屋腾空交还原告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使用费34280.9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秉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11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铁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02、609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市穿越部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08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北京网宽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15、617、储藏室1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新益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07、619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品乐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20、623、625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27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顺瑞斯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29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801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昊欣盛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803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811-817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916-931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市共创今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1013-1017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市汇智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1016-1031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上海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1002、1006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18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上海生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16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03、605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亿光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802、810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埃森博格管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1010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市鼎诚鑫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1019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市楚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1021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乾承众合(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10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武汉谷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斯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917室腾空归还原告,被告天津次元模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12室腾空归还原告;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房屋6层至11层房屋中本判决第四项所涉及房屋之外的全部房屋腾空交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44元,减半收取52672元,由原告负担17642.7元,由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029.3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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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津01民终2823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铁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6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津01民终282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