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文运成
91420600050025628G
500万元人民币
-
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14
襄阳市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0607执恢216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7-13
2
合同纠纷
(2021)鄂0691民初30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被告:
W某某,Y某某,W某某,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361224.63
一、被告W某某、Y某某、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146829.92元、期内利息873.3元,及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本金罚息65453.97元、利息罚息364.2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起分别以本金146829.92元、期内利息873.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本金罚息、利息罚息至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被告W某某、Y某某、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56
...更多
2021-10-11
3
其他
(2020)鄂0683执恢185号
被执行人
-
--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5-3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执20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1-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鄂0607民初46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文运成
3375058.76
一、被告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345058.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S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48元,由被告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6-28
6
其他
(2018)鄂0683财保228号
被申请人
-
24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Y某某、湖北森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北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价值12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提供的担保的其位于枣阳市大东街14号的综合楼(房权证号:枣房字第××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8-06-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