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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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2、处以罚款500元 | 500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3-14 | 晋市监处字202307-04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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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183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市务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41555 | 一、解除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务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二、晋江市务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腾空址在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的租赁场地;
三、晋江市务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腾空之日止按月41555元计的租金、占用费以及按日万分之二予以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由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49元,晋江市务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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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付晓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2 | -- | (2024)闽0504行初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福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