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沈宗荣
91440101MA5CC4BG4Q
1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1号A4栋9楼905(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7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12-07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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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2民初1375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星王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3-08-23
2
--
(2022)粤0112民初33276号
被告
原告:
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253699.53
一、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佣金253699.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699.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3元,由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18.4元,由原告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01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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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3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2118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44141.7
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4141.7元及利息(利息以44141.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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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4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21177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515966.8
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15966.8元及利息(利息以515966.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财产保全费3100元,均由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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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5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21179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24557.6
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4557.6元及利息(利息以24557.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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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6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21176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206836.6
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06836.6元及利息(以206836.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3元、财产保全费1554.18元,均由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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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7
--
(2022)粤0112民初228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4579.25
一、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2022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逾期未返还购房款的利息4579.2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370元,被告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9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两原告预缴,两原告同意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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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8
--
(2022)粤01民终22579号
被上诉人
-
392417.71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386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3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P某某返还购房款392417.71元及利息(以392417.71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26.2元,由P某某负担696.3元,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82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9元,由P某某负担387元,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8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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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9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2698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力桓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佛山市力桓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力桓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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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10
合同纠纷
(2022)粤0112民初12273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3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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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开庭公告 6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2诉前鉴204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
(2024)粤0112民初3707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臻萃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3
--
(2024)粤0112民初3707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臻萃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4
--
(2023)浙0109民诉前调25997号
被申请人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5
--
(2023)粤0112民初22985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6
--
(2023)粤0112民初22985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7
--
(2023)粤0112民初22985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8
--
(2023)粤0112民初2011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本木文化创意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9
服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2733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0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2733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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