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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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59914 | (2024)桂1422执228号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2024-02-2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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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1422民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H某某 | 2706882.32 |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633.86元及利息207248.46元(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20日,并支付以2499633.8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
二、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H某某对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6元,减半收取1422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228元,由W某某、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H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3-30 |
2 | 合同纠纷 | (2019)桂1422民初172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广西宁明诺奇德商贸有限公司,龙新泉,L某某,H某某 | -- | -- | 2019-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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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桂1402民初1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被告: M某某,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1422民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广西宁明诺奇德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H某某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