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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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公司2019年12月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经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12月起从经销商万志峰处购进钢筋一批,转售给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鑫雄斌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403193130,发票号码14569685~14569691,涉案发票注明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盘螺,发票金额合计665799.11元,税额合计86553.89元,价税合计752353.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已申报抵扣税款86553.89元。由于你公司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8月转出进项税额86553.89元,本案应补增值税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553.89×7%=6058.77元。由于你公司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8月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58.77元,本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少缴教育费附加86553.89×3%=2596.62元。由于你公司已于税款 ...更多 | 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86553.89+6058.77)×0.5=46306.33元。 ...更多 | 46306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1-05-21 | 河税一稽罚〔2021〕4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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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602民初4441号 | 原告 | 原告: 河源市润清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景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602民初5301号 | 原告 | 原告: 河源市润清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和平县新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翔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