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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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084民初119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 | 635364.31 | 被告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5364.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35364.31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LPR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6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98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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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0民终451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084民初119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21-11-1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084民初119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