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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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事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实际履职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 200000 | 湖北银保监局 | 2023-05-19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 |
2 | 一、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二、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三、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四、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更多 | 对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130万元;对责任人陈敏、邵金刚、张峻诚分别予以警告。 | 130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 | 2023-01-06 | 黄冈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 |
3 |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2.进行营销活动时存在引人误导的宣传行为;3.对外支付残缺、污损的人民币;4.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更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1.5万元。 | 715000 | 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 | 2022-04-12 | 黄冈银罚字〔2022〕第4号 | |
4 | 贷款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5000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 | 2017-11-02 | 黄银监罚决字〔2017〕22号 | |
5 |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股权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5000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 | 2017-05-24 | 黄银监罚决字〔2017〕6号 | |
6 | 占压财政存款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50000 |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 2016-06-21 | 武银罚字〔2016〕第20号 | |
7 | 存在违规办理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资金业务的违规行为。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000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 | 2015-12-02 | 黄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8 | 存在未及时向黄冈银监分局报告原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口信用社遗失金融许可证情况的违规行为。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3000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 | 2014-11-04 | 黄银监罚字〔2014〕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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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1102执358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11-21 |
2 | -- | (2023)鄂1102执3580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11-21 |
3 | -- | (2023)鄂1102执3549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11-08 |
4 | -- | (2023)鄂1102执3548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11-08 |
5 | -- | (2023)鄂1102民初345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057.31 | 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1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2057.31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费用共计1157.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被告王**负担。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8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8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23 |
6 | -- | (2023)鄂1102民初3451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890.69 |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1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7890.69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182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已减半),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6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16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17 |
7 | -- | (2023)鄂1102民初344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19689.14 |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1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9689.14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673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由被告S某某负担。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6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367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17 |
8 | -- | (2023)鄂1102民初345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43387.3 |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1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43387.3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共计34700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已减半),由被告Z某某负担。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48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2486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17 |
9 | -- | (2023)鄂1102民初345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20118.97 | 一、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1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0118.97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共计1211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已减半),由被告T某某负担。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90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906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17 |
10 | -- | (2023)鄂1102民初345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3-08-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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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J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2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3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S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4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5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H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S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J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H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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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2 | 信用卡纠纷 | (2023)鄂1102民初345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3 | 信用卡纠纷 | (2023)鄂1102民初345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4 | 信用卡纠纷 | (2023)鄂1102民初345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5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
6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
7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
8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
9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
10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