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袁晓华
91420600773919502Q
501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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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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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鄂0602执1050号
被执行人
-
62200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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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
其他
(2019)鄂06民终572号
上诉人
-
62049.58
一、维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W某某与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间事实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解除,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王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W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4000元、2017年4月工资6049.58元,两项合计为50049.58元; 二、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W某某、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四、驳回W某某、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共计40元,由震柏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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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3
劳动争议
(2018)鄂0602民初1381号
被告
-
50049.58
一、原告(并案被告)W某某与被告(并案原告)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间事实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解除,被告(并案原告)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W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王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被告(并案原告)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并案被告)W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4000元、2017年4月工资6049.58元,两项合计为50049.58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W某某、被告(并案原告)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并案原告)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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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事争议
(2019)鄂06民终5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震柏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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