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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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豫1082民初2137号 | 原告 | - | 787500 | 一、被告J某某、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葛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包费、租赁费787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J某某、K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50元,由原告长葛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875元,被告J某某、K某某承担11675元;反诉受理费10665元,由反诉原告J某某、K某某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4 |
2 | 合同纠纷 | (2016)豫1082民初4271号 | 原告 | 原告: 长葛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被告: Z某某 | 12000 | 准许原告长葛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葛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担。 ...更多 | 2016-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