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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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粤08民终2264号
上诉人
-
103722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5元,由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负担(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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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2
合同纠纷
(2018)粤0881民初3156号
被告
原告:
姚坤业
被告:
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廉江市石颈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683623.44
一、限被告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4749.12元及利息给原告姚坤业。利息计算:以欠款额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时止。 二、限被告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9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程款利息人民币2528874.32元给原告姚坤业。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135元(原告预交3000元,余款申请缓交),由被告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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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粤08民再10号
原告
原告:
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粤08民终2264号
上诉人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