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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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2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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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2 |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6 |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6 |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3-07-18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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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1081119023459 | -- | 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桥梁隧道及基础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装饰;木制品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文登区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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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鲁10民终1998号 | 被上诉人 | - | 2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文登市美丰末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29 |
2 | 合同纠纷 | (2016)鲁1003民初529号 | 被告 | 原告: 文登市美丰末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 280000 | 驳回原告文登市美丰末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鉴定费55300元,由原告负担25300元,由被告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4 |
3 | 其他 | (2016)鲁1003执6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9 |
4 | 其他 | (2016)1003执6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29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3)威文执字第19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经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18 |
6 | 其他 | (2012)威文经民一初字第726号 | 被告 | 原告: 文登市美丰末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文登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 645911.26 | 被告文登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偿付原告文登市美丰末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维修费64591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鉴定费5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