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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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1003执2164号
其他
-
--
特此通知!
2022-12-22
2
其他
(2014)郴北执字第611号
被执行人
-
54759.38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D某某、Z某某、D某某、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人民政府的存款(收益)27764.19元[其中未履行的借款本金24634.01元,利息2361.18元(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止,其后利息按《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为止),案件受理费485元,申请执行费2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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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0
3
合同纠纷
(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483号
被告
原告: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D某某,Z某某,D某某,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人民政府
25109.51
一、解除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区管理部)与被告D某某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住房借款(人民币)合同》。 二、限被告D某某、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4634.01元、逾期利息及罚息475.50元(计算至2013年5月3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为止),合计25109.51元。 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人民政府、被告D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D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人民政府、被告D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D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人民政府、被告D某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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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D某某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14-0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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