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佑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邱国文
9132108169076789X1
5000万元人民币
-
仪征市真州镇石桥河北路11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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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6)苏1081民初137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726.07
一、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4726.0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负担250元,由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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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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