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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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1081民初1378-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726.07 | 一、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4726.0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负担250元,由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更多 | 2017-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