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正常 东北
刘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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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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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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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吉0102执1589号
被执行人
-
1696154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696154元及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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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2
合同纠纷
(2017)吉0102民初183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1604889
一、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D某某工程款1604876及利息(利息至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对此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2元,由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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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3
其他
(2015)南民初字第1638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24960
准许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负担。
2015-10-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健康权纠纷
(2020)吉0102民初659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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