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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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环项管﹝2021﹞25号 | 关于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文附件1第15项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更多 | 2021-02-09 | 2099-02-09 | 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 | |
2 | D34512533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2021-10-21 | 2026-10-21 |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北税一分)许准字﹝2021﹞第(403)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北流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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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桂0981民初17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9260 | 一、被告D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630元给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D某某支付利息给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欠款4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至付清所欠货款之日止。
上述判决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981民初1731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计8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5-2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902民初7498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55240 | 一、被告W某某支付混凝土货款77620元给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W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给原告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计算方式:以77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为87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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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981民初1731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2022-05-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902民初7498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北流市德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