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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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2 | 330101161603280013383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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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0103民初498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24000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对被告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C某某自愿负担 ...更多 | 2020-09-0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421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N某某,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 12025.94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12025.9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400元,被告N某某、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元。原告G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N某某、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更多 | 2014-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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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浙0103民初168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浙0103民初168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P某某,H某某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浙0103民初498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浙0103立预2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
5 | -- | (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743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玺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天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