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晓云
91420106MA4KLBM07N
500万元人民币
-
武昌区友谊大道17号友谊国际广场1栋14层1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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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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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862元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48元、保全费1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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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2023-01-04
〔2022〕桂0206民初2662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5210051468001
旧标准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206执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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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1121民初1401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209519.18
一、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9519.18元。二、驳回原告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2元,由原告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12元,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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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1121民初1401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
2021-1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恒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
2021-09-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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