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服务中心

正常 华北
范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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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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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晋1002民初5087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临汾市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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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2
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1020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聚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北京聚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28349元,由北京聚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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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3
合同纠纷
(2020)晋1002民初2792号
被告
被告:
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服务中心
20890
被告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八方钣喷店维修费20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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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4
--
(2019)晋1002执恢3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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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5
--
(2019)晋1002民初4061号
原告
原告:
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
被告:
Z某某,G某某
20000
准许原告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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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6
--
(2017)晋1002民初3170号
原告
原告:
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
被告:
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海大鑫都煤炭储售有限公司,王文菊
3164375
一、解除2014年4月1日原告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与被告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九间堂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交付租金300万元,并承担300万元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海大鑫都煤炭储售有限公司、W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所承租原告的九间堂房屋(房屋位置:临汾市汾河景区公园九州广场牌楼东西两部分:东边地上两层、地下负一层。一层面积829.910平米、二层面积401.763平米,地下负一层面积694.715平米,装修完好,水电配套。西边负一层,面积为694.715平米。被告九间堂公司对其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的部分,可以移动拆卸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全部归被告九间堂公司所有,不可移动和拆卸的资产归原告所有)。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到期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5元,由被告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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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W某某、临汾市尧都区海大鑫都煤炭储售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8-07-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W某某、临汾市尧都区海大鑫都煤炭储售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7-12-2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6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晋1002民初1819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临汾市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22-03-16
3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1020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聚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4
修理合同纠纷
(2020)晋1002民初2792号
被告
原告:
临汾市尧都区八方钣喷店
被告:
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20-06-12
5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临汾市汾河文化生态景区管理处
被告:
山西九间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海大鑫都煤炭储售有限公司,W某某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8-03-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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