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鲁0784民初5810号 | 原告 | 原告: 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 | 24111833.16 | 一、被告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支付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66669.05元及违约金1254458.70元(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以欠款本金3370160.3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6日;以欠款本金237016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以欠款本金197016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向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以欠款本金2597206.9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4日;以欠款本金349650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向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建设工程款3496508.72元范围内对涉案为农服务中心综合库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支付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7元,由被告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12-27 |
2 | 其他 | (2022)鲁0784民初5944号 | 原告 | 原告: 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 | -- | 本案按原告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鲁0784民初5222号 | 被告 | 原告: 安丘市浩润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3-10-07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2-11-0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安丘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丘市安城供销合作社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2-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