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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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渝0107民初465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众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精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60000 | 一、被告重庆精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众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咨询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众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8元,由原告重庆众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由被告重庆精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