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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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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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京0102民初第2840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已交纳)。
2017-03-27
2
劳动争议
2015年西民初字第142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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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3
合同纠纷
(2015)东民初字第0938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服务中心,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0800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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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5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年二中民终字第0396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4-08
5
合同纠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0592号
被上诉人
-
3714341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七、八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解除; 四、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赔偿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装修损失费二百二十五万八千三百九十三元; 五、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一百四十五万五千九百四十八元二角五分; 六、驳回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60000元,由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负担(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60元,由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46603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负担20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负担17352元(已交纳),由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67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2元,由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474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信息中心负担175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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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6
合同纠纷
(2010)西民初字第12664号
被告
-
2723934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门XXX号房屋腾空后交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装修损失费人民币一百五十八万零八百七十五元一角。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九十四万三千零五十九元零二分。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年租金一百六十万零六百六十六元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六、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万一千六百三十元(含反诉费二万四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代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七千四百六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文艺中心管理处负担六万四千零九十二元(已交纳二万四千一百七十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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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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