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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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2刑更260号 | 其他 | - | -- | 准许你监狱撤回对罪犯A某某减刑建议的申请 | 2023-06-29 |
2 | -- | (2023)陕02刑更213号 | 其他 | - | -- | 准许你监狱撤回对罪犯W某某减刑建议的申请 | 2023-06-29 |
3 | -- | (2023)陕02刑更176号 | 其他 | - | -- | 准许你监狱撤回对罪犯Y某某减刑建议的申请 | 2023-06-29 |
4 | 合同纠纷 | (2022)陕0204民初273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 被告: 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76700 | 一、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与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及土地租赁协议》于2022年9月4日解除;二、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支付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期间的租赁费58700元并支付按照每年180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5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瑶曲干警培训中心,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并返还房屋幢号为8、9、10、11、12、13的房屋及相应土地;四、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瑶曲干警培训中心加盖的两间车间厂房,恢复原状;五、驳回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陕西省崔家沟监狱负担1181元,由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6 |
5 | 合同纠纷 | (2022)陕0204民初2491号 | 其他 | 原告: Q某某 被告: 陕西铜城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沟能源有限公司,陕西省XX沟监狱 | -- | 准许Q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 2022-08-18 |
6 | -- | (2019)陕02行监1号 | 其他 | - | -- | 本案终结诉讼 | 2020-12-30 |
7 | -- | (2011)未民一初字第0054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崔家沟监狱 | 130311.5 | 一、被告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130311.5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第一项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