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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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5-06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蔡传财、周慧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2033.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99.2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888号东湖雅苑小区1#1单元1402号房屋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传财、周慧芳负担。 ...更多 | 2199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2021〕桂1102民初2877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陈思杏、李诚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ZG-1-2-403)。
二、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思杏、李诚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止的违约金15478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的违约金按购房款345492元的每日万分之一计至实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思杏、李诚锋退还契税款5404.52元。
四、驳回原告陈思杏、李诚锋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2-02-28 | 〔2020〕桂1102民初307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蒋跃龙、李梦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ZG-2-1-702)。
二、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蒋跃龙、李梦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止的违约金13838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的违约金按购房款308880元的每日万分之一计至实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蒋跃龙、李梦娇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2-01-24 | 〔2020〕桂1102民初313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黄育明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时间从2013年5月30日始计至被告退还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育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育明负担3353元;由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元。 ...更多 | --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2-01-18 | 〔2021〕桂1102民初3252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因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自愿履行,故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若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在原物业费总数270000元基础上给予其优惠20000元,即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需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50000元,由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方案:于2021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
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取消给予被告的20000元优惠,被告应当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尚欠物业费(以原物业费总数270000元为基数,扣减已支付的物业费),且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物业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并有权对全部未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更多 | --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2-01-17 | 〔2021〕桂1102民初83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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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5-06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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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1102执841号 | 2022-03-14 | (2021)桂1102民初2877号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1102执564号 | 2022-02-28 | (2020)桂1102民初307号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1102执291号 | 2022-01-24 | (2020)桂1102民初313号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1102执137号 | 2022-01-17 | (2021)桂1102民初832号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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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 |
2 | 4501l0227 | -- | -- | -- |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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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1102民初149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5194.93 | 一、被告L某某、C某某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5194.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111.6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小区××楼××单元××号不动产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C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16 |
2 | 合同纠纷 | (2022)桂1102执56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09 |
3 | 其他 | (2022)桂1102执17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09 |
4 | 合同纠纷 | (2022)桂1102执29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09 |
5 | 合同纠纷 | (2022)桂1102执13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09 |
6 | 合同纠纷 | (2021)桂1102民初424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被告: F某某,F某某,L某某,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负担 ...更多 | 2021-11-24 |
7 | 其他 | (2021)桂1102民初325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贺州日报社 | 50000 | 一、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H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时间从2013年5月30日始计至被告退还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3353元;由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0 |
8 | 合同纠纷 | (2021)桂1102民初287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被告: C某某,Z某某,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82033.39 | 一、被告C某某、Z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2033.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99.2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州市八步区房屋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被告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2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103执恢102号 | 其他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 2021-09-27 |
10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执389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79936.25 |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936.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9-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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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桂1102民初325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贺州日报社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1102民初2874号、2877号、2879号 | 被申请人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被告: D某某,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1103民初109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志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
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桂1102民初82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L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
5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8)桂11民终560号 | 原告 | 原告: M某某,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7 | |
6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桂1102民初1064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
7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桂1123民初80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09-05 | |
8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桂1123民初796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09-05 | |
9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桂1123民初8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09-05 | |
10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桂1123民初81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广西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