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蒋红伟
91440606MA542G3U9W
7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稔海村沿江三路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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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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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稔海村沿江三路68号的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佛山勒流伟业搅拌站为粤E535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配载货物(混凝土),粤E535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4轴货车,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为31000kg(31吨)、核定载质量为17110kg(17.11吨),车辆的总质量限值为31吨,配载货物后的粤E53568货车的实际车货总质量(34.46吨)超出车辆的总质量限值,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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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11-14
粤佛交罚〔2022〕03122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受理费4415.36元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7-13
〔2022〕粤0606民初1160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8831.9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83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6元(原告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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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2-05-06
〔2022〕粤0607民初1286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顺监核设通字﹝2022﹞第FS22080810493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设备及物业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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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099-12-3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
2
顺监核设通字﹝2020﹞第FS20071710543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设备及物业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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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2099-12-3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606执恢840号
被执行人
-
--
--
2023-06-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7执2397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607执2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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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45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积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367742.4
一、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积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774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的违约金为17160.81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积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3.94元,减半收取计3556.97元,财产保全费2457.98元,共计601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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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16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祥麟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464234
一、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祥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23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祥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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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7民初1286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128831.92
一、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8831.9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83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6元(原告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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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36165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543878.3
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54387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4月12日以686771.1元为基数,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6月8日以793878.3元为基数,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8月19日以593878.3元为基数,2021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违约金之和以39693.92元为限,超过部分不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0.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佛山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部分可申请退费。 财产保全费为3340.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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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26200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8-1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1334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尹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129509.4
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尹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509.4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2950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9.33元、财产保全费1179.67元,合计26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尹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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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9
其他
(2021)粤1971执保12965号
被申请人
-
--
--
2021-05-2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606民初36203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市临桂区吉雪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7民初1286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金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2-03-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05民初13675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2-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705民初13675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2-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36165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1-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1334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尹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13655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高埗宝升建筑材料经营部
被告:
佛山市盈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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