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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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3执107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0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1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503民初149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稷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 30634000 | 一、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归还Z某某借款3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限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律师代理费580000元;
三、限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4000元;
四、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稷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稷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0370元,由湖州市稷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上海稷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