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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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 罚款1000.00元 | 1000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 2018-10-18 | 沪银罚〔2017〕第00145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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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68460号 | 被告 |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陈志雄,H某某 | 1829920.02 | 一、被告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75万元;二、被告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2年11月17日的利息9,851.11元、逾期利息50,068.91元以及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的贷款本息1,759,851.11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3%逐日计算,一年按照360天计);三、被告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2万元;四、被告陈志雄、H某某对被告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志雄、H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6元,由被告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陈志雄、H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2-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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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01民初645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 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2 | -- | (2024)沪0101民初645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 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2196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拙块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2196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拙块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68460号 | 被告 |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纵起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