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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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云2626执73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云2626执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更多 | 2021-10-11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云2626民初85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丘北县水务局,T某某,W某某 | 275933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19.50元,
由原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5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云26民终957号 | 上诉人 | - | 193620.31 | 一、维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二、由被告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724.06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丘北县水务局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7448.13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即"一、由被告云南省文山监狱、被告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724.06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对被告云南省文山监狱、被告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丘北县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云南省文山监狱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724.0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6元,由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负担1764元,由云南省文山监狱负担768元,由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8元,由丘北县水务局负担17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元,由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18元,由丘北县水务局负担25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15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云2626民初43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 被告: 云南省文山监狱,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水务局 | 186457.87 | 一、由被告云南省文山监狱、被告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614.47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614.47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丘北县水务局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3228.93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对被告云南省文山监狱、被告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丘北县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6.00元,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承担975.00元,被告云南省文山监狱、云南金马集团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65.00元,被告云南省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5.00元,被告丘北县水务局承担21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06-30 |
5 | 其他 | (2016)云26民终37号 | 被上诉人 | - | 51316.4 | 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普者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上诉人Y某某、F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费用51316.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上诉人丘北县水务局、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Y某某、F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3004元,由上诉人Y某某承担2704元、被上诉人云南普者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0元;二审诉讼费6008元,由上诉人Y某某承担5408元、被上诉人云南普者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03-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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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2626民初2545号 | 原告 | 原告: 丘北县水务局,L某某,L某某 被告: Y某某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
2 | 行政征用 | (2020)云2626行初34号 | 其他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丘北县人民政府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0-10-13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云2626民初85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丘北县水务局,T某某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