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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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内0626执恢31号
其他
-
--
--
2021-03-0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内0626民初98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1,Z某某,Z某某,S某某2
被告:
宁夏林诺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某,乌审旗交通运输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M某某
6756743.3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S某某1、Z某某、Z某某、S某某2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1、Z某某、Z某某、S某某25081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内某赔偿原告S某某1、Z某某、Z某某、S某某213858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M某某、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被告宁夏林诺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交通运输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S某某1、Z某某、Z某某、S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原告S某某1、Z某某、Z某某、S某某2负担1877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640元,内某负担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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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内06民终1014号
上诉人
-
267333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6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审旗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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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内0626民初62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D某某
被告: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
24000
准予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2020-06-1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内0626民初2379号
被告
原告:
侍某1,Z某某1,Z某某,侍某2
被告:
M某某,宁夏林诺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756743.3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侍某1、Z某某1、Z某某、侍某2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侍某1、Z某某1、Z某某、侍某24619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乌审旗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侍某1、Z某某1、Z某某、侍某218478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M某某、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被告宁夏林诺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侍某1、Z某某1、Z某某、侍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原告侍某1、Z某某1、Z某某、侍某2负担1427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935元,乌审旗交通运输局负担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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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6
--
(2019)内0626执916号
申请人
-
--
--
2019-09-30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9)内0626民初501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C某某
29380
准予原告N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原告N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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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8
其他
(2017)内0626执4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2015)乌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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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1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6)内0626民初3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
123609.05
一、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17300元、救护车费1200元、误工费54140.15元、护理费4414.9元、伙食补助费2450元、鉴定费2000元、伤残等级赔偿金43104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上述共计125609.0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H某某、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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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10
合同纠纷
(2016)内0626民初162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乌审旗交通运输局
640000
一、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工程款32万元。 二、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给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32万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在欠付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660元,由被告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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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24-02-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23-11-23
3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17-03-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L某某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16-10-1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L某某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16-10-1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内0626民初98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M某某,N某某,宁夏林诺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乌审旗交通运输局,W某某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20-12-0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内0626民初237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M某某,宁夏林诺贸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乌审旗交通运输局,W某某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20-01-15
3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乌审旗交通运输局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17-01-12
4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东方工程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17-01-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