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招商服务中心

正常 华中
赵玉合
124114814185653836
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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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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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豫1481民初7670号
被告
被告:
永城市招商服务中心,永城县物资协作公司
16520
一、解除原告永城市城关镇南园村第一村民组与被告永城县物资协作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永城县物资协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永城市城关镇南园村第一村民组返还租赁土地(除房屋所有权人为物资协作公司字第4564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人为Y某某字第950097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房屋占地外); 三、驳回原告永城市城关镇南园村第一村民组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永城县物资协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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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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