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豫0822执494号 | 被执行人 | - | 439562022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爱县中山大饭店、博爱县青天河水库水电管理处在银行的存款21978101.1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博爱县中山大饭店博爱县青天河水库水电管理处相当于21978101.1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博爱县中山大饭店、博爱县青天河水库水电管理处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