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卢家胜
914501006750459013
1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安园东路北面(1)号安园大厦综合楼第五层511号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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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23执3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桂0123执4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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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07民初96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
438793.2
一、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396.6元; 二、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93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7日起计至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81元,由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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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23民初2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宁宝化肥厂
198619.52
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支付原告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8619.5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98619.5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案件受理费88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南宁市宁宝化肥厂负担4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界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6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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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07民初95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8-05-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桂0123民初2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市富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宁宝化肥厂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18-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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