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马纪周
91130404MA07R72Y0Q
2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309国道邯钢现货市场3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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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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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8184.02元、截至2023年3月14日的利息36325元、罚息13307.32元,以及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478184.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二、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谢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59元,由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谢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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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03
〔2023〕津0319民初877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7月23日,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10000元,合计3010000元,2022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1年法人网签版)》(合同编号0040500035-2022年(钢办)字00065号)约定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 二、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结清截至当日尚欠的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结清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并结清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马纪周、谢玲玲、谢广、院潇对本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马纪周、谢玲玲、谢广、院潇未按本协议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扣除已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马纪周、谢玲玲、谢广、院潇负担; 六、双方别无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40元,由被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马纪周、谢玲玲、谢广、院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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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0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2022〕冀0402民初4419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404执555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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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2
其他
(2021)冀0404民初339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三鼎拓展商贸有限公司
338030.16
被告石家庄三鼎拓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4651.8元及利息损失13378.36元,以上合计338030.1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计3234元,由原告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石家庄三鼎拓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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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404民初339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忠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三鼎拓展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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