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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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9)闽0102民初147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安市新鸿阳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22900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南安市新鸿阳石材有限公司保险金2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5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