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宫兆峰
91222401550468142T
1000万
-
延吉市朝阳川镇光荣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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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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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24民终1802号
第三人
-
1710444
一、维持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49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25449元,由H某某负担18299元,由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4元(16186元+4008元),由H某某负担13044元,由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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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吉24民终175号
第三人
-
13426.11
一、维持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W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233.1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W某某赔偿11192.94元; 二、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一审原告W某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2元,鉴定费1200元,由W某某负担2227元,由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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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吉24民终174号
第三人
-
26339.67
一、维持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L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736.4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L某某赔偿20603.19元; 二、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一审原告L某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7元,鉴定费1200元,由L某某负担1097元,由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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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吉民申288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桑欢的再审申请
2019-12-0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2405民初14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龙井恒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1621.1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W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2233.1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原告向W某某赔偿11192.94元; 二、被告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W某某赔偿8195.0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209元,被告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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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2405民初106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龙井恒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575370.1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H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030.3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H某某赔偿277958.70元; 二、被告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H某某赔偿185381.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9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6186元,被告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6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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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2405民初169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41132.71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L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5736.4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20603.19元; 二、被告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L某某赔偿14793.0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93元,被告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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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8
保险纠纷
(2019)吉24民终127号
被告
-
467634.2
一、撤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67634.2元; 三、驳回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5元,合计34115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公司负担1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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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9
其他
(2018)吉24民终956号
被上诉人
-
303000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桑欢鉴定费55000元; 三、驳回桑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桑欢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桑欢预交6250元),合计12500元,由桑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元(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5845元),由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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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10
保险纠纷
(2017)吉2426民初861号
被告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延吉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442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44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晟兴工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4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负担4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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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24民终583号
被上诉人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844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延吉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8-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844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延吉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8-18
4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19)吉24民终12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
被告:
延吉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7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2405民初169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龙井市盛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龙井市人民法院
2019-0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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