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余玲
913401001491723027
3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广场合肥博天化工升级改造项目A-902
安徽信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安防工程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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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G20240403067
新标准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注销资质)
关于地址、注册资本(万元)、经济性质、企业注册地的变更
2024-04-03
2024-12-3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合建审﹝2020﹞47号
新标准
2020年省住建厅委托我局核准的十九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20-09-29
2025-09-29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3
913401001491723027
新标准
市级权限内的企业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
1997-06-24
2037-12-30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GG20190529
新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建筑装饰工程·乙级
2019-05-29
2024-05-2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1002民初620号
被告
原告:
黄山市屯溪区金太阳九佰办公家俱经营部
被告:
安徽信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金太阳九佰办公家俱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2023-11-23
2
其他
(2016)皖0121执153号之七
申请人
-
--
解除对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润地.星城"A27a栋404室、A26栋1601室、A17栋404室、A15栋601/阁楼群、A15栋604/阁楼计五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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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皖0121执153-5号
申请人
-
--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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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4
其他
(2016)皖0121执153-6号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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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皖0121执153-4号
申请人
-
1730000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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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6
其他
(2016)皖0121执153-3号
申请人
-
2108000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双凤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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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7
其他
(2016)皖0121执153-2号
申请人
-
--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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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皖0121执153-1号
申请人
-
2108000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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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9
其他
(2016)0121执153-1号
申请人
-
2108000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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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1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72号
上诉人
-
3580901.48
一、维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40450.74元并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至款付清时止"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40450.74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1940450.74元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293元,方园装饰公司负担4511元,润地房产公司负担97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润地房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386元,由润地房产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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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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