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京玲
91371327168496521T
1020万元人民币
-
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成居委
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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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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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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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6-11-30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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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99-12-31
莒南县国家税务局
2
2023121911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遗失补办
2023-12-19
2024-12-18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鲁1327民初4478号
原告
原告:
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
3401350.42
一、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号仓库工程款1442093.18元及利息(其中,以4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3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25843.1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号、3号仓库工程款622122.10元及利息(其中,以5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9186.4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335.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工程款1185850.37元及利息(其中,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2925.1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2925.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附属工程款111284.77元及利息(以111284.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另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58元,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8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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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2
合同纠纷
(2019)鲁1327民初2719号
被告
原告:
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94000
一、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中施工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并提供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资料。 二、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工程逾期竣工罚金119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0元,由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124元,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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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3
合同纠纷
(2019)鲁13民终1918号
被上诉人
-
4206000
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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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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