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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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17鄂A02788﹝19﹞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2019-01-17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42010230341557X1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钢材、管材、金属材料、电线电缆、五金水暖、电器、机械设备的批零兼营;钢结构工程。(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更多 | 2021-01-06 | 2099-12-31 |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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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17民初6874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宗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2021-12-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民终10418号 | 上诉人 | - | 3105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8元,由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97元,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305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61000 | 被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00元;
被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8元,由原告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97元、被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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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盈哲贸易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
2 | 其他 | (2020)粤0304民初35904号 | 其他 | -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