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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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龙县泰翔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160501.69 元及资金占用费 14830.36 元,合计 175332.05 元。
二、被告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安龙县泰翔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
84526.40 元及资金占用费 6165 元,合计 90691.4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00 元,减半收取 2700 元,由被告贵州大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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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2023-01-20 | 〔2022〕黔2328民初2613号 | |
2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3日跟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选定广告词语,由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公司发布在相关域名,双方约定合作金额为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收费480元,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收费120元。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在广告词语筛选时未注意到相关词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禁止性条款,没有及时进行撤销。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截止案发时已支付了广告费用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执法人员对贵州大秦光伏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执法检查的事实;2.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官网中截取宣传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官网中宣传白玉菇的标语存在使用治疗功能词语的事实;3.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字﹝2020﹞159号),证明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的事实;4.2020年7月9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0]609),证明我局已责令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的情况。5.2020年7月13日,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传图片,证明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改正的情况。;6.2020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食品广告中涉及医疗功效的事实。7.2020年7月17日,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全网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1份,证明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广告合作,并支付了广告费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更多 | 罚款0.1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1800 |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8-05 | 〔2020〕86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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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黔2328执358号 | 2023-01-20 | (2022)黔2328民初2613号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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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7568884 | (2024)京0108执1275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 | 67800112 | (2024)京0108执1275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3 | 176700 | (2023)黔2328执2862号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2023-12-05 |
4 | 80000000 | (2023)黔8601执恢13号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2023-08-2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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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黔水保函﹝2023﹞125号 | 省水利厅关于大秦安龙县光伏农业科技大棚兴隆二期光伏电站(迁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2023-06-25 | 2099-12-31 | 贵州省水利厅 | |
2 | 州环审[2016]02号 | -- | 同意大秦安龙县光伏农业科技大棚兴隆一期30MWp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2099-12-31 |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 |
3 | 州能源函﹝2023﹞105号 | 州能源局关于大秦安龙县光伏农业科技大棚兴隆一二三四期光伏电站迁建项目110kV联合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2023-12-25 | 2025-12-25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能源局 | |
4 | 空 | 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2019-01-17 | 2099-01-01 |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 | |
5 | 安龙县﹝2023﹞临时3号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准予许可 | 2023-08-07 | 2025-08-06 | 安龙县林业局 | |
6 | 州环核﹝2024﹞3号 |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大秦安龙县光伏农业科技大棚兴隆二期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 | 准予许可 | 2024-01-12 | 2099-12-31 |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 |
7 | 黔林资地许准﹝2023﹞黔西南州065号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准予许可 | 2023-07-25 | 2025-07-25 | 黔西南州林业局 | |
8 | 安环核[2017]79号 | -- | 项目主要工程任务是发电,光伏电站建成后并入贵州电网,电力主要在本地消纳。n电站布置区域总占地面积833337.5m2,本工程选用1020台50kW组串型逆变器,电池组件选用285Wp单晶硅电池组件,组件数量共计179670块,拟装机规模为50MW,平均年上网电量约6549.3万千瓦时 ...更多 | -- | 2099-12-31 | 安龙县环境保护局 | |
9 | 安新国许准﹝2016﹞16号 | 安新国 许准 〔2016〕 16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16-11-0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安龙县税务局 | |
10 | 安环核[2017]80号 | -- | 项目主要工程任务是发电,光伏电站建成后并入贵州电网,电力主要在本地消纳。n电站布置区域总占地面积250001.3m2,本工程选用306台50kW组串型逆变器,电池组件选用285Wp单晶硅电池组件,组件数量共计53900块,拟装机规模为15MW,平均年上网电量约1511.4万千瓦时。 ...更多 | -- | 2099-12-31 | 安龙县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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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京74民初76号 | 被告 | 原告: 三菱和诚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张春林 | -- | 本案按三菱和诚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1-27 |
2 | 合同纠纷 | (2020)黔8601执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204098545.71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098545.71元及相应利息,如被执行人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要至少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11-03 |
3 | 合同纠纷 | (2019)黔2328民初2775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480000 | 准许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更多 | 2019-12-30 |
4 | 合同纠纷 | (2019)黔执96号 | 被执行人 | - | --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黔民初10号民事判决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12-20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黔2328财保136号 | 被申请人 | - | 5925719 |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25719元,期限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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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黔民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大秦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