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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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闽0124财保89号 | 被申请人 | - | 1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佳尔特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0×××01,开户行:福建省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永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1-08 |
2 | 合同纠纷 | (2020)闽0124财保64号 | 申请人 | - | 2050000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州xxx支行,账号:42×××39),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佳尔特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0-29 |
3 | 合同纠纷 | (2020)闽0124财保46号 | 被申请人 | - | 1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佳尔特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控的财产为限),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永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9-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104民初257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市仓山区佳尔特油画布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 87197 | 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市仓山区佳尔特油画布有限公司货款87197元及利息(以871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6年6月6日起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票据)由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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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1-1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9-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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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永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佳尔特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州市仓山区佳尔特油画布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2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州市仓山区佳尔特油画布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仓山区德品源工艺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