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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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冀0732民初44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李某,L某某,陆某 被告: 赤城县交通运输局,赤城县龙关镇人民政府,赤城县龙关镇李家窑村村民委员会 | 252210.6 | 一、被告赤城县龙关镇李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李某、L某某、陆某经济损失168140.40元;
二、被告赤城县龙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李某、L某某、陆某经济损失84070.2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李某、L某某、陆某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计3803元,赤城县龙关镇李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831元,赤城县龙关镇人民政府负担916元,L某某、李某、L某某、陆某负担1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6-2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732民初24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赤城县交通运输局 | 100942.38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医疗费10163.19元,门诊收费10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400元,营养费630元,住院伙食费63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686,出院后回家静养期间的护理费16200元以上合计33314.19元。
三.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C某某垫付为其医药费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转被告C某某。
以上(一)、(二)两项赔偿金额合计43314.19元,扣除事故发生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给付W某某的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42814.19元。此款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转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870元,原告W某某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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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纠纷 | (2023)冀0732民初51号 | 原告 | 原告: 赤城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 Z某某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