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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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冀11民他33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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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
合同纠纷
(2019)冀1125民初920号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平县财政局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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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冀1125民初1656号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00000
被告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安平县财政局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2月26日起每月按1‰计算至2014年5年26日,逾期占用费自2014年5年27日起每月按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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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冀1125民初1657号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河北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54333
准许原告安平县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财政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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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1125民初920号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平县人民法院
2019-06-2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1125民初920号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平县人民法院
2019-05-27
3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平县人民法院
2016-10-11
4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安平县财政局
被告:
河北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平县人民法院
2016-10-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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