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贾楠
91450000198222257U
6992.6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3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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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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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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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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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8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民生路38号南宁饭店开展检查,在南宁饭店聚合楼一楼厨房内发现在该单位厨房烹饪区发现存在如下食品和调味品:“①产品名称:老曾叔海鸭蛋,净含量:60克,生产方:广西钦州市海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1,保质期:6个月,数量15个;②产品名称:廉姐海鸭蛋,净含量:60克,生产方:合浦县苏氏蛋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7,保质期:6个月,数量18个。③产品名称:酷小鸭海鸭蛋,净含量:60克,生产方:合浦县好了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9/27,保质期:10个月,数量6个。④产品名称:美味佳新奥尔良腌料,净含量:1千克,生产方:广东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0/14,保质期:18个月,数量1包。⑤产品名称:粤振金沙馅,净含量:5千克,生产方:深圳市和圣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2/17,保质期:6个月,数量1箱。检查当天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于1989年11月取得登记并获取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38号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等活动,2022年8月23日,在饭店的聚合楼一楼厨房烹饪区放置使用的食品和调味品:①产品名称:老曾叔海鸭蛋,净含量:60克,生产方:广西钦州市海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1,保质期:6个月,数量15个;②产品名称:廉姐海鸭蛋,净含量:60克,生产方:合浦县苏氏蛋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7,保质期:6个月,数量18个。③产品名称:酷小鸭海鸭蛋,净含量:60克,生产方:合浦县好了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9/27,保质期:10个月,数量6个。④产品名称:美味佳新奥尔良腌料,净含量:1千克,生产方:广东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0/14,保质期:18个月,数量1包。⑤产品名称:粤振金沙馅,净含量:5千克,生产方:深圳市和圣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2/17,保质期:6个月,数量1箱。至2022年8月23日,被检查发现当天,该批食品均已超出其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当事人从南宁市新味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21年8月14日、8月25日购进海鸭蛋2盒(数量60个)购进价90元/盒;2021年5月31日购进美味佳新奥尔良腌料2包,货值25元/包;2022年1月11日购进粤振金沙馅1件,货值340元/件,购进的食品和调味品摆放在厨房区域内作经营使用。当事人述称,剩余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调味品长期放置于角落,没有用于制作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用上述食品、调味品制作的食物。当事人经营使用被查获超过保质期限的海鸭蛋(39个)、美味佳新奥尔良腌料(1袋)、粤振金沙馅(1箱)按进价计算,涉案产品货值共计448.5元,未产生使用服务经营额,违法所得不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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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违法经营的海鸭蛋39个、美味佳新奥尔良腌料1袋、粤振金沙馅1件(1箱);2.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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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04
南兴市监处罚〔2023〕2号
2
经查,该饮料杯共清洗消毒了500个,由保洁员对使用的饮料杯进行一冲二泡三洗刷四消毒五保洁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是相同的洗洁精进行清洗,有进货票据、供应商和生产商的资质材料及检验报告。本案无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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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予以责改、警告处罚。
--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3
南兴市监处罚〔2022〕338号
3
一、停车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2020年1月1日起,广西南宁饭店非机动车停车场对外营业收费,收费标准为“前6小时2元,超过6小时每6小时加收1元,不满6小时按6小时计收,一天封顶5元”。二、收费公示内容不正确当事人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入口处以通告的形式进行收费公示,仅显示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经营者名称,未标示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经营时间、计费方式、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上述第一项价格行为,非机动车停车保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超过了南价费〔2014〕65号规定的其他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上述第二项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8号)第二十三、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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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对退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2209元违法所得,由本局依法予以没收。2.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罚款5522.5元。3.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2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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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22
南市监处罚〔2022〕77号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用益物权纠纷
(2021)桂1023民初990号
被告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平果市坡造镇绿德村归德屯第一村民小组、平果市坡造镇绿德村归德屯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5元予以退还原告平果市坡造镇绿德村归德屯第一村民小组、平果市坡造镇绿德村归德屯第二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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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2
其他
(2020)桂0102执778号
申请人
-
500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5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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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3
其他
(2019)桂0102民初664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南宁饭店
被告:
H某某
10000
一、被告H某某以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广西南宁饭店进行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H某某向原告广西南宁饭店赔偿一个广州市健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浩牌热水壶(型号为JK-2)。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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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4
劳动合同纠纷
(2018)桂0102民初349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广西南宁饭店
--
驳回原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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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5
其他
(2015)桂民提字第220号
申请人
-
1109273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67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一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即:“(一)泰达公司支付南宁饭店违约金1109273元;(二)泰达公司应配合南宁饭店完成南宁饭店立体停车库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南宁饭店提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三)驳回南宁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4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86元,由泰达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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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2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异议之诉
T某某、H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裁判文书
异议之诉
T某某、H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异议之诉纠纷
M某某、T某某、H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W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09-17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102民初8487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T某某,H某某,M某某,T某某,M某某,广西安信中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2
--
(2023)桂0102民初523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桂0102民初523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4
排除妨害纠纷
(2022)桂1082民初2142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
平果市人民法院
2023-06-02
5
排除妨害纠纷
(2022)桂1082民初2142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M某某,Z某某
平果市人民法院
2022-12-21
6
排除妨害纠纷
(2022)桂1082民初2142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平果市人民法院
2022-10-12
7
排除妨害纠纷
(2022)桂1082民初2142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平果市人民法院
2022-09-05
8
--
(2022)桂1082民初2142号
其他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平果市人民法院
2022-09-04
9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桂0102民初2082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安信中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10
劳动合同纠纷
(2021)桂01民终1027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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